发布时间:2023-10-24 20:47:07 人气: 来源:bob鲍勃体育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2.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 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3.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筑设计企业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依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一定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排污单位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对生产车间、办公楼、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垃圾污水与生产废气排放口等位置做标示。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的方法。对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并标注类别及流向;在产生废水生产的基本工艺的进水端和出水端安装水表流量计并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不得在需要密闭的车间设置排气扇,且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企业应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后对相关设备做有效管理,并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
1.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2.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3.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筑设计企业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企业应建立废气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废气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指标,建立废气收集、输送、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态废料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态废料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态废料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态废料的全过程溯源记录,按时申报登记。登记事项出现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态废料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态废料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态废料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备案通过后,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隐患排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做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 排查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公司制作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2. 治理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3.监测对废水、废气等重大外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并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
1.响应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
2.事故调查与处理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成立调查组,明确职责与权限,做出详细的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净化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做意见征集与信息公开。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企业日常信息可采取网站公开、信息专刊公开、广播、新闻媒体公开、监督热线电话方式来进行,并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为避免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及时得到处理与反馈。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做出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做出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回到正常状态生产。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进行环境修复。
成华区人民政府召开第27次常务会议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