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8 20:27:57 人气: 来源:行业技术
2023年5月8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东海县某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一台2t/h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内空气压缩机已拆除,布袋除尘设施未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本案中,该公司虽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但形同虚设,未能起到应有的处理作用。这也反映出其存在环保意识薄弱、污染防治重视不够等问题。排污单位理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强化人员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需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2023年3月10日,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灌南县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固化成型车间安装有28台固化冷热成型设备,其中4台设备正在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固化成型车间大门未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本案是排污单位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典型案例。安装并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更是排污单位履行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本案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帮助其提高环境法律意识,主动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